工程建筑材料合同 建筑材料合同书样本 工程建筑材料合同范本

环球商务网 2023-04-10 06:49 编辑:admin 256阅读

一、建筑材料合同书样本

农村宅基地永久性转让合同书样本?

宅基地,姓名xxx家中宅基地xxx平方米现同意转让给亲戚堂弟作建房使用,今后如有政府征用和拆迁,一切事由堂弟办理,转让人签名xxx堂弟签名xxx,都掐上手指纹。某年月日。

二、工程建筑材料合同范本

拆除工程合同范本?

甲方(拆除方): 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拆除工程合同》:一、拆除内容:(详细列出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信息)二、拆除工期:(列出开始时间、完成时间等具体时间信息)三、拆除价格及支付方式:1. 拆除费用为:_________元,具体包括(列出):______________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包括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四、拆除标准:(详细说明拆除过程中的比较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五、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列出具体责任内容)2. 乙方责任:(列出具体责任内容)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无故停工或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拆除工作,应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拆除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七、合同生效与解除: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拆除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2. 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否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八、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我国法律规定提交仲裁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加工定做合同属于材料采购吗?

不属于材料采购。加工定做合同是委外协作加工,简称外协,就是公司内部没有能加工的设备,必须通过委外协作加工完成。

首先寻找有加工能力的厂家进行洽谈丶比价,不论洽谈价格,主要洽谈定加工质量要求丶进度丶验收等,经内部审批,双方签订合同,图纸作为附件。

四、建筑工地材料合同

合同审计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行业资质复印件;2、委托协议书签字、盖章;审计有关事项说明签字、盖章(提供统一格式);

3、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图(纸质及电子版);4、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复印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提供统一格式);

5、基准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附表、汇总报表分户表;6、基准日所有资产负债明细表,包括电子表格;

7、现金:现金盘点表、现金失盗或费用专项说明、并复印未入帐费用借条;8、银行存款:对帐单、调节表复印件,银行询证函;明细表提供每个帐户开户行、帐号、余额;

9、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提供每个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以最后一笔发生时间填列)、款项内容、余额;并进行函证,坏帐损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内部人员借款可以确认的列表、借款人签字认可;

10、存货:提供盘点表(保管、参加盘点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报废鉴定表、损失说明、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及证明;11、投资性房地产:提供租赁合同、权属证明等资料;

12、长期投资:分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填列明细表;其中:债权投资提供:原始投资单据,有异常情况的写专项说明;股权投资提供:投资协议书、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文件、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准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异常情况的写专项说明;

13、固定资产:按大类填列明细表,提供盘点表(使用部门人员、参加盘点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另外提供:房屋建筑物、土地:列总体情况统计表,包含购置时间、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批准文件、土地租赁或征用协议书,报废或拆除的专项说明、工程竣工决算书等;机器设备:提供明细清单,填报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数量以及大型设备购置发票及说明书复印件;运输工具:提供明细清单,填报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数量以及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14、在建工程:财务列明细表,提供开工三项许可证以及完工项目的结算书;1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列总体情况统计表,并作专项说明;16、长、短期借款:提供明细表,结合银行询证函证贷款金额、欠付利息情况;复印贷款合同;17、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提供每个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以最后一笔发生时间填列)、款项内容、余额;债务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8、应付职工薪酬:补提的提供说明、“五险一金”提供函证资料;19、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20、权益类:实收资本:提供历次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未分配利润:提供股东会决议。21、公司章程22、其他资料:政府补助的文件。

五、建筑材料合同简版

简式合同包含什么?

一、简单版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

六、工程建筑材料合同模板

担保合同模板?

担 保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应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年

字第________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向乙方借用的________(币种)资金,本金(大写)__________整及其相应的利息

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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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

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

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

除。

第五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

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

证人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

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

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

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九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

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七、建筑材料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代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房屋代管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代管人签订的约定由代管人代为管理房屋的合同,属委托合同。

房屋代管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代管人)、管理委托人(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房屋免于因无人管理而遭毁坏。房屋代管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为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不同,房屋代管合同通常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外,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在合同的生效上,房屋代管合同亦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代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但以无偿合同为主。

八、建筑材料合同通常采用什么合同

华为售后客服通常签几年合同?

华为售后客服一般2-3年

九、建设工程材料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工程建筑材料合同怎么写

工程合同质量要求怎么写?

工程合同质量如实告知,实事求是的写,稍微美化一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