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环保 刑法环保修改 环保法入刑

环球商务网 2023-04-11 03:02 编辑:admin 300阅读

一、刑法环保修改

刑法修改历史?

刑法共进行了十三次修改

1.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3.2001年8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4.2001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5.2002年12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6.2005年2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7.2006年6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8.2009年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9.2009年8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0.2011年2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1.2015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2.2017年11月4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13.2020年12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经历以上13次修改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452条中,320条保留不变,132条被修改(其中第199条被删除)。也就是说,将近30%的条文已被修改,有的还被多次修改。此外,先后增补的条文共计53条。为保留全文原貌、便于引用,增补的条文统一用“第××条之×”的方式表达。因此,事实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已达504条。

二、环保法入刑

入刑是什么概念?

进入刑法!!一些行为之前只是违法违纪,入刑之后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有关环保

刑法有关邮政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刑法环保犯罪

刑法229条属于哪类型犯罪?

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伪造国家证件范畴

五、刑法环保法义务教育法都是基本法律

义务教育法属于哪个实体法律部门?

义务教育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

六、环保刑法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是在原“普法精要丛书”的基础上,结合新法律法规修改而成的。它由三部分组成。

第1部分“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农村基层组织、农村民事法律和农民工劳动、农村经济、农村刑事等农村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2部分“怎样处理房屋土地纠纷”,回答了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农业用地以及农村其他土地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3部分“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收养、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法律问题。

七、刑法环保问题

国庆烟花的环保问题?

过年了城里不少人还是回乡下过的吧乡下你随便放,没人管(零点左右的烟花)至于城里禁止个人感觉很好啊,不仅是环保问题,还是安全问题,城里建筑密度大,烟花容易引发火灾。而且,城市是时候发展出一套新的环保而安全的年俗了。喜欢放烟花的可以回老家过年啊,每年回乡下一次,既增进亲情,又体验风土人情。如果老家也在城里,想放烟花的话也可以开车去城外放。

八、环保法刑事处罚

环保法处罚标准?

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

  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

  (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

  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六) 其他。

  三、按日计罚

  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

  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 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评未 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

  (二)超标排污和超 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

  (三)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

  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 ?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 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

  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

  在新环保法中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

  五、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刑事责任

  在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 境罪与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类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并处罚金判刑5年、5-10年,并处罚金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罪判刑3-10年 判刑3年、特别严重的3-7年,并罚金对单位处罚金单位犯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法则判刑并处罚金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认定以下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 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 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刑法环保条款

刑法修订增加条款对旧案件影响?

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增加的条文能否用来处理修正案生效前的案件

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在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但当新法比旧法对于同一罪名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在新法生效前已判决的案件,适用新法生效前的旧法

十、环保法刑事案件怎样量刑?

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