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实例判解!!司机甲开车出车祸了,同车死亡一人,死者家属要上诉要求司机甲赔偿50万,司机甲怎样辩解

258 2024-09-12 03:52

一、车祸实例判解!!司机甲开车出车祸了,同车死亡一人,死者家属要上诉要求司机甲赔偿50万,司机甲怎样辩解

楼主叙述的司机甲对乘客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新交法的管辖范围,应该属于《民法》的管辖范围。从司机甲与乘客的关系分析,乘客的死亡纯粹由事故造成,乘客不承担任何责任。乘客的死亡是由于乘坐了司机甲所驾驶的车辆造成的,仅从司机甲与乘客的关系来看,死者的家属要求司机甲赔偿损失,是正确的。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既然已经告到法院,就有法院判决就是了,司机甲只需按照判决进行赔偿就是了。不太明白楼主所说的“保险上司机甲承担全责”是什么意思。从交通事故本身来说,能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只有交管部门,其他部门均无权裁定。至于司机甲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及其应对损失做出的赔偿比例,由交管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机甲可据此要求对方车辆(就是楼主所说的“大车”)赔偿损失。若对方车辆不赔,司机甲可向法院起诉。楼主所述的应该是两个案子:1、司机甲与对方车辆;2、死者与司机甲。司机甲在抗辩时,可向法院要求,追加对方车辆驾驶员为同等被告或第二被告。也可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另案起诉,司机甲应主要向法院陈述自己也是受害者,被对方车辆违章所害,死者也是被对方车辆违章所害,司机甲并不是施害者,既然不是施害者,就不应该对乘客的死亡负责。还应向法院陈述,在事故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协助保险公司及时做出了赔偿,而且事先购买了车上人员险。建议司机甲还是聘请一位律师比较好。在这里分析得再好,对案件本身也没有任何帮助。补充答案:1、当时车祸是由大车引起的,但大货车当时就逃离了,至今无法找到。答: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因为是在高速路上个出入口均有监控录像,结合事故地点遗留的痕迹、物证,不难找到大货车。2、领导找到司机甲后,让司机甲说是自己的责任,方便保险赔付。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是司机甲的责任了。答:司机甲也太糊涂了,怎么能如此对自己不负责任呢?3、可以向法院或交管部门重新解释或诉讼,重新修改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吗?答:;责任认定书已经做出,司机甲要想更改,只能向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要求依据事实,对认定书作出更正。当然,司机甲有可能被指控做伪证。但总比背黑锅强呀!同时司机甲应该要求交管部门追查大货车的下落,实在不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我是个司机 出车祸是两死 已经赔款到位了 我是主动自首的 死者家属都写了谅解书 我还会不会坐牢

两死就属于3-7年这个刑档了,不过自首可以减刑,受害者谅解的话,法院应该会在3年以下判刑,三年的话就可以争取缓刑不去坐牢了!

三、摩托车载人下班出车祸驾驶员担七分责任被载的人死亡,问一下死者算工伤吗(死者在交通判无责)如果算工伤

职工乘摩托车下班车祸死亡算 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中驾驶员只是承担医疗费用。

职工搭乘摩托车下班,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遭遇车祸死亡,在事故中不服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工亡职工近亲属可以向事故肇事方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在获得人身伤害赔偿之后,还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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