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展览会(饲料展览会2021)

环球商务网 2023-02-08 17:10 编辑:admin 297阅读

1. 饲料展览会2021

2021国际奶牛疾病大会暨奶牛业博览会将于2021年8月21-23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展品范围包括:动物保护、兽药、疫苗;牧场设备和设施、奶牛场设计和建设;挤奶机械和储奶(冷藏)罐及运输车辆;奶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草种、牧草及种子、切割及储存机械设备;兽医设备、牛舍消毒设备;奶牛养殖、冷冻精液、胚胎及养殖设备;TMR设备、奶牛饲养信息技术与管理仪器、软件及相关设备;动物保健品、兽药、牛防疫技术和设备等。;乳制品加工技术、设备及相关配件、鲜奶检测技术及相关设备、乳制品冷藏、储运设备、乳制品包装设备及材料等。

2. 中国饲料工业展览会 官网

2009第四届湖南畜牧业暨饲料工业博览会时间:2009年12月10-11日地点:湖南省展览馆

3. 全国饲料展会

1.美诺9458型青贮机,国产最大机型

中机美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生产青贮机最早,且技术处于国内领先的企业。这次展会上,美诺的新机型——9458大型青饲收获机现场隆重发布,这标志着国内企业跨入了330.8kW(450hp)以上大型青贮机制造行列的新时代。

该机配套动力336.6kW(458hp),是国产青贮机中效率最高的产品。同时具备籽粒破碎、金属探测、液压反转、自动磨刀、自动润滑、监控报警等先进功能,籽粒破碎率98%以上,最高收获效率可达120t/h。

2.美迪9QZ-2900B型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市场占有率高

石家庄美迪公司从2007年开始从事青饲料收获机的研发工作,连续几年保持着国内青饲料收获机企业的销售数量排头兵。

9QZ-2900B型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主要收割青储玉米,兼收燕麦等作物,割台幅面2.9m,切碎长短可调,喂入堵塞可反吐,主机在2900A的基础上增加了籽粒破碎器和二次抛送风机。

3.约翰迪尔8500型青贮收获机,配备冠军割台

约翰迪尔8500型青贮收获机突出特点是,超耐磨技术的籽粒破碎器,使用寿命更长;加大破碎辊直径,电动调节辊间隙。

最大功率为430kW,配备了大尺寸的超低压轮胎。配备冠军割台,可挂接400系列大圆盘割台,300+系列小圆盘割台以及600系列捡抬割台,割台和主机匹配度高,作物流顺畅,3min即可完成割台挂接。HarvestLabTM技术可以有效提高收获的青饲料质量,其上的近红外传感器可以实时检测牧场高度关注的饲料指标。

4.科乐收青贮饲料收割机,配置动力最大

科乐收(CLAAS)JAGUAR 940型自走式青贮饲料收割机,是展会上自走式青贮饲料收割机配置动力最大的产品,高达650 kW(884 hp)的梅赛德斯奔驰发动机。可对切割长度进行精确调节,精确预压紧;直接安装刀具,无需校准。履带式液压四轮驱动的底盘设计,根据时间间隔进行磨刀。

青贮添加剂系统,为添加剂的配量提供更多可能性。

5.勇猛9QS-300型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技术含量高

天津勇猛机械公司的勇猛9QS-300型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配备242.7kW(330hp)发动机;直接简单的动力传动,合理的V型刀片布置,且配备自动磨刀技术及自动润滑系统。4小盘3m无行距割台(收获青贮玉米),割台可实现反转。喂入及切割系统,采用人字型双排切刀布置,其切段长度分为13及23mm两段调整。

全自动磨刀程序不需反转动刀;发动机怠速磨刀,减少功率消耗。关键部位轴承增加自动润滑系统,抛送筒可在210°内卸物料,同时卸粮高度可调节。

6.五征4QZ-450型青饲料收获机,超大可折叠式割台

五征4QZ-450型青饲料收割机,是山东五征集团2019年全新推出的一款新产品。它不同于家族里的其他成员,是一款专注青饲料收割效率的大型青贮机。该机在展会期间还在机具演示现场进行了作业演示。

该机配备3、5和5.4m超大可折叠式割台,抛送角度在-95º~95º旋转,满足后方、侧方装车要求,配置潍柴353.0kW(480hp)发动机,静液压驱动,全液压传动。

7.农哈哈“4QZ-14A青贮饲料收获机----籽粒破碎率高

河北省农哈哈集团牧泽公司农哈哈4QZ-14A型青贮饲料收获机其突出特点是作业留茬低、作业流畅、切碎一致性、籽粒破碎率高、作业效率高。

对辊式破碎器,选用潍柴247.1kW(336hp)发动机,加装自动磨刀,可以持续保证铡切质量;加装了德国技术自动注油系统;行走系统和喂入系统全部加装了进口双静液压驱动,柔性结合。喂入口宽度高达750mm,收获幅宽3000mm,保证超大的物料吞吐量。

8.科罗尼BiGX700型青贮饲料收获机,10.5m作业幅宽

德国科罗尼公司BiGX700型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最大作业幅宽达10.5m,为科罗尼公司独有的产品。

配置570kW(775hp)曼恩柴油发动机,6个喂入辊,生物燃气原料切碎用的40片刀切碎滚筒,最多可安装48片切碎刀的精细切碎性滚筒。EasyCollect753型割台,世界上最宽的高秆作物割台,可同时收获14行青贮玉米。

9.森睿4QX-1400型履带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履带式行走机构

山东森睿农牧装备有限公司是本来次农机展上展出青贮饲料收获机产品最多的企业,也是为数不多行走机构采用履带式的青贮饲料收获机生产厂家。

森睿4QX-1400型履带式青贮饲料收获机,转弯半径小,适合湿地作业。配备大容量备用料草收集箱,协调运料车已满,不能跟进的情况下草料收集。

履带式青贮机适应于玉米、小麦秸秆作物、苜蓿草、皇竹草、甜象草等青黄贮作物的收获,大麦、燕麦、牧草、杂草等细软类饲料作物,甚至对倒伏的秸秆也可进行二次收割,收捡率达到90%。适应复杂地形(如丘陵,山地,梯田,小地块等)。

10.巨明4QSJZ-4型茎穗兼收玉米青贮机

山东省巨明公司的4QSJZ-4型茎穗兼收玉米青贮机,与主流青饲料收获机产品拥有一定差别。实际是玉米收获的同时将玉米秸秆切碎回收,属于复合型作业机型。

虽然不是专门的青饲料收割机产品,但是显然在当今市场环境下拥有一定的市场需求。该机可一次性完成摘穗、剥除苞叶、果穗收集并装车、秸秆切碎回收等作业。割台位于机器的前方,用以摘穗、输送玉米果穗和粉碎玉米秸秆,采用玉米植株先行切碎再摘穗的方式,可实现不对行收获。

4. 动物饲料展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第二十四条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第三十九条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条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5. 畜牧饲料展会

2019年中国(云南)畜牧业暨饲料工业展览会(简称-KAHE 2019)于7月21日在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展出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专业观众突破30000人次,本届博览会不仅吸引四川、贵州、重庆、广西、湖南、湖北、广东、海南、新疆等全国其它地区。

同时还有来自马来西亚、越南、泰国、缅甸、老挝、韩国、日本、泥泊尔、印度、孟加拉国、南非、伊拉克、俄罗斯等10多个国家近150多名东南亚国际采购商到会采购;集中展示优质种畜禽、养殖设备、饲料、兽药、动保、环保等养殖全产业链产品,现场人潮如涌,成交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