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保障方案(农产品保障战略实施意见)

环球商务网 2023-02-04 19:34 编辑:admin 296阅读

1. 农产品保障战略实施意见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对农产品的类别、质量要求、包装、运输、贮运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农产品质量检测的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基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就必须有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消费水平,考虑科学发展的先进因素,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水平,在研究历年来农产品质量资料的基础上,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由主管机构批准、发布。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扩展资料:

七项基本制度全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分别是: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七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要严格贯彻执行,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

2. 深入实施农产品保障战略

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

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需要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通过增加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拓展供给来源、提高供给质量,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体系,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开展粮食节约行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始终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3. 农产品保障措施

1、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专业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关系农产品物流的稳健发展,其中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更是重中之重。

农产品具有较强的“保鲜”要求,对物流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在运输过程中极易出现腐烂、变质等情况。这就要求不断完善当地的物流基础设施设备和保证畅通的交通环境,从而不仅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质期,还可以降低农产品在运输途中的损耗率。

目前,虽然政府越来越重视农产品物流,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发展长期落后、财政力量有限、基础设施落后,导致招商引资困难,当地缺乏大型的专业化物流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更应该提供农产品物流网络和农产品现代物流基础设施设备的相关基金,鼓励大型专业化物流企业健康发展,从政策上推动农产品物流快速发展。

2、科学规划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选址方案。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功能,就是安全、高效、低成本地把农产品运输到主要经营业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所以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决定着整个物流体系的成本开支和利润收入。要想得到一个合理的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选址方案,必须在实地调研的前提下,使用科学的方法规划选址方案。

同时,我国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的选址案例,建立数学模型并充分考虑影响因素,通过实地条件以及现状调查对数据进行系统分析,论证合理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方案。

3、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农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农产品具有品种多、产地分散等特点,因而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标准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从而不仅能保障农产品的管理与交易的质量,还能规范农产品物流流通主体的行为,对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农产品物流的成本开支。

另外,企业也应该具有精益思想,在企业的运行管理中,也应秉持这种思想,降低农产品物流链条上每个环节的成本,消除多余的环节,实现农产品物流的高质量配送,降低农产品损耗。

4、营造良好的环境,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要想建设与完善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培养农产品物流人才是首要任务,从而不仅需要得到国内高校教育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行业的大力支持。高校开设物流管理专业时,以市场需求导向为出发点和归属点,重新修订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从事物流行业人员培训,培养出熟悉物流业务的人员。

4. 农产品保障战略实施意见怎么写

《指导意见》出自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并明确了农业保险在相关领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指导意见》是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12个部门和单位,在深入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立足完善现代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保险这块防范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石,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为目标,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保险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三、《指导意见》为农业保险发展指明了路径

《指导意见》内明确了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政策和举措。一是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种植业保险从“保物化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促进农户收入稳定。目前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主要险种均以物化成本作为保险金额,仅能保障农户所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灌溉、机耕、地膜等直接物化成本,农户一旦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保险只能让农户“不亏本”,农户劳作一年但没有收入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变。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额高,保障范围广,够在很大程度解决上述问题。2019年度中华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作为自治区的玉米收入保险试点机构之一,承保托克托县玉米收入保险约75万亩,为广大农户提供了近6亿元的风险保障。玉米收入保险相比传统玉米保险,保险金额提高了60%左右。托克托县农户应对自然灾害和农产品价格波动的能力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5. 农产品保障战略实施意见建议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源头治理力度

控制农产品源头污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道关口。一是强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积极协调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力度。提高生产资料经营人员和农产品生产者的素质,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技术,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2、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管理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3、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农产品市场准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准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包括:有“三品”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的,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有各级政府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产地证、卫生检疫合格证、安全检测合格证的可销售(进行抽检),对于非认证基地、无证书的,要进行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4、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建立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主,县、乡镇、批发市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检测实验室为延伸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市、县、乡、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各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所承担的检测任务和能力,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检测实验室及办公用房,配置相应的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农药残留速测仪等仪器设备。

5、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自我控制能力。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农产品基地现场和农业投入品及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三剂”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严重的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6. 深入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完善什么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中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7. 农产品保障战略实施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三农”工作若干意见)发布,提到要“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对于粮食,尤其是主粮,文件要求,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稳定完善扶持粮食生产政策措施,挖掘品种、技术、减灾等稳产增产潜力,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显得尤为重要。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5789万吨。虽然比上一年下降0.6%,但仍是历史高产年,粮食总产量已经连续4年保持在65000万吨以上,也是连续6年稳定在60000万吨以上。

在此基础上,2018年12月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明确提出,“要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三农”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将稻谷、小麦作为必保品种,稳定玉米生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是将之前中央所提出的“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作进一步延伸。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坚守“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底线。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任何时候这根弦都不能松,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

在粮食流通领域,价格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粮价放开之后,粮食产品一直存在国家保护价和市场价两种价格,两者价格差距不大时,矛盾就小;两者价格差距较大时,矛盾就大,就会发生问题。

业内称,目前,我国正在用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来解决粮食“一放就乱,一统就死”这一难题,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时,要充分研究粮食与其他商品的比价、粮食内部各品种的比价,推动形成粮价体系的配套改革,最终形成优质优价的价格形成机制。

文件提到,大力发展紧缺和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

这也是基于当前中国的粮食供需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升级,正从“吃饱”向“吃好”转变。

国家粮食储备局原局长白美清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粮食足则天下安,粮食安全是国家战略问题,事关全局,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他说,目前我国粮食总体上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有能力有信心保障国内粮食安全;但也要看到粮食增长后劲乏力,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日渐增多。

比如,随着我国人口增多、城镇化水平提高,粮食需求日益增长,质量要求日益提高。而粮食生产受自然条件、生产要素的约束,不可能、也不会像工业产品那样直线上升、长期上升;我国耕地、职业农民、良种、支农体系等很多关键性问题都没有解决,而且经济全球化后,我国的跨国大粮商还不够强大。“三农”问题是四化建设的薄弱环节,粮食生产更是难点与弱点。

他认为,如今人们过惯了丰衣足食的太平日子,节粮爱粮、惜土如金的传统不断淡化,“农业是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千万不能忽视粮食安全,要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要把粮食生产列入乡村振兴的重要议程”。

8. 关于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

流 通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见

国办发〔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主要目标。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重点任务

  (二)加强流通规划指导,促进市场合理布局。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指导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

  (三)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大力推进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多措并举,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

  (六)强化信息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部门协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联通主要城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加强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七)完善储备调运制度,提高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农产品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八)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财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地方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十一)保障合理用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可以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十三)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十四)健全相关制度。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要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