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材料取样标准?
建筑材料(见6.附件)取样送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合同的约定。
1.按有关规定,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时,既要对其出厂合格证等随附资料和产品外观进行检查,也需要对产品(材料)抽样送检。抽样检验分为自检和见证取样和送检。属于自检性质的,施工单位可单独取样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则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6.附件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供参考)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
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
6)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7)砌墙砖、砌块小型、砌块、混凝土路面砖强度试验(抗压、抗折);
8)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10)防水卷材试验;
11)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简易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实试验、液塑限);
12)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含铝塑、钢塑等各种复合管材)的物理性能检验;
13)通用阀门及散热器的强度、严密性检验;
14)各种管道连接件密封性检验;各种材质风管强度、漏风量检验;
15)电线电缆、插座、开关、漏电断路器、成套灯具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检验等。
二、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比例?
取样检测分监督抽检(政府)、平行检测(监理)、见证取样(建设),这三种检测应由不同的、有资质且有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其中见证取样占全部样品数量(按规范要求确定)的比例是最高的。
见证取样指由施工方取样员按规范要求取样,监理方见证人见证的取样活动。送检是指取得的样品由施工方送往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活动。见证取样不少于实验总次数的30%,是指总的检测样品数量的30%以上应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三、建筑材料取样封样规范?
建筑材料封样是见证取样的材料,在第三方不参与直接送检,把现场取样的工程材料进行包扎、封口等部位,盖以监理(督)机构公章封之,由施工方单独送检。
下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材料可封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0.16 见证取样 sampling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四、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有哪些?
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
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他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五、什么建筑材料要复试但不用现场见证取样?
用于非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小型砌块,要复试但不用现场见证取样。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
六、哪些建筑材料进场后需要监理见证取样送检?
首先规范规定,原材料及各种材料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中心出具合格报告之后再使用,取样过程必须由监理见证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取样员进行取样(实际过程中送检了之后就直接用了,关键部位没底的材料一定不能这样),你这个问题只能补送,如果材料不合格很讨厌!特别是试块。这种没经过检测使用的是要挨骂出事情的。
七、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章是什么样子?
上面是监理公司单位名称,下面是见证取样章几个字。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3. 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
4. 预拌砂浆GB/T 230-2007;
5.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GB 2649-89;
6.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7. 其他相关标准。
八、那些建筑材料规定取样送检,依据的什么规范标准?
建筑材料(见6.附件)取样送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合同的约定。
1.按有关规定,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时,既要对其出厂合格证等随附资料和产品外观进行检查,也需要对产品(材料)抽样送检。抽样检验分为自检和见证取样和送检。属于自检性质的,施工单位可单独取样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则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6.附件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供参考)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
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
6)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7)砌墙砖、砌块小型、砌块、混凝土路面砖强度试验(抗压、抗折);
8)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10)防水卷材试验;
11)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简易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实试验、液塑限);
12)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含铝塑、钢塑等各种复合管材)的物理性能检验;
13)通用阀门及散热器的强度、严密性检验;
14)各种管道连接件密封性检验;各种材质风管强度、漏风量检验;
15)电线电缆、插座、开关、漏电断路器、成套灯具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检验等。
九、哪些建筑材料进场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哪些装修材料进场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坪;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单、试件、和材料。
一、具体操作流程:
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材料送检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1、原材料在首次取样检测不合格后,可以进行双倍抽检。就是头一次送检材料是一组,检测不合格后,可以再一次抽样检测,取双倍,就是二组送过去检测。如第二次抽检测还不合格,说明材料有质量问题,那就是作退场处理。重新购买进场原材料,也应当重新取样送检。
2、对(混凝土和砂浆等)构件不合格:检测不合格后,不能进行双倍抽样检测。
十、工程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都有哪些要进行取样检测?
展开全部
(一)见证取样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二)见证取样的范围: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